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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制现售水监管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7-02-0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昆山市卫生监督所 字号:[ ]


现制现售水是通过自动售水机当场制作并直接出售的散装饮用水,因其使用快捷,方便,低价等特点逐渐被公众认可和接受,近年来限制现售水业在各大、中城市快速发展。然而,法律法规及卫生标准制定的滞后却造成了现制现售水监管的混乱和困局。为此,作者作如下思考。


1 现制现售水的经营模式及水质安全的关键控制点

1.1 现制现售水主要包括两种经营模式,一种经营模式是将市政自来水接到水质处理器(自动售水机)上,用户自行投币取水。这种模式水质安全的关键控制点主要有:水质处理器/处理材料卫生许可批件、所用原水、自动售水机的安装位置、水质处理材料/处理器的更换和日常维护等。

1.2 另一种是供水站模式,采取制水后装桶出售的经营模式。即供水站对饮水桶自行清洗、消毒后罐装现制现售水,再加贴各自所属公司标识及标签,桶口统一用“聪明盖”及热塑膜封口后,存放于店内,根据客户需要,由供水站送水上门。尽管现制现售水的处理工艺与桶装饮用水生产模式有一定程度的相似,但并非仅仅是一种变相的桶装水生产。现制现售水与桶装饮用水无论是从生产环境还是检验要求等各主要环节都存在很大差异。

特别是按检验管理要求,桶装饮用水必须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而现制现售水业没有纳入这方面的管理要求。不仅是这个关键控制点,饮水桶清洗消毒、水的灌装、密封、运输等多个环节也存在隐患。


2 现制现售水到底由谁监管

由建设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的主要依据。该《管理办法》明确述及供水单位包括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并未提到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通过查阅中国知网、万方数据库等文献网站发现,最早有关于现制现售水的文献报道是2003年《中国卫生法制》发表的《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文献从2006年后逐渐增多,可见国人从2003年前后才开始关注现制现售水的卫生监管问题。《管理办法》制定于

1996年,而当时现制现售水并未深入人们生活,可见该《管理办法》对现制现售水的监管是滞后的。

原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提出对现制现售水的管理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管理办法》。随着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应废止,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也从原卫生行政部门调整到市场监管局,对现制现售水的管理依据应做进一步讨论。按照2015年最新版《食品安全法》,食品指“各

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现制现售水可以理解为“可供人饮用的成品和原料”,故可纳入《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的范围。

“供水单位”顾名思义,即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单位。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特别是现制现售水供水站,不是单纯将市政供水提供给客户,而是对市政供水做深度处理,甚至涉及到灌装、运输等多环节,各环节均与饮水安全密切相关。作者认为,应将其认定为供水单位。现制现售供水站是应由市场监管局监管,还是由卫生计生部门监管,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现制现售水的监管可能涉及到多个部门,作者认为可以借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现制现售饮用水管理的通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售水机水质处理器的卫生许可批件持有情况、对出水水质进行抽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查处。


3 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是否应该纳入卫生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的特定活动,需要设立行政许可审批制度。

《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不在此办法规定的管理范围内,即该种类型单位不需要设立卫生许可。对于现制现售饮用水是否需要设定行政许可,目前国家层面和各地规定并不统一。上海、包头等市出台《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审批制度,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上海规定为4年,包头规定为1年。河南省则实行备案制度。四川省将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纳入供水单位范围,虽无需取得卫生许可,但要求将水质处理设备置于管理部门视频监控范围之内。按照法律效力的高低,部门规章高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在规章中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审批制度实施满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当前国家层面推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形势下,在全国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出台之前,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卫生许可审批制度是否合法、合理,其法律效力值得商榷。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很多是全国连锁,各地规定不一,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制现售水事关群众身体健康,如不制定国家层面的监管办法,则难以确保饮水安全。


4 现制现售水质评价究竟参照什么标准?

国家对现制现售水质没有明确的评价标准,经查阅,国内现制现售水质评价可能相关的卫生标准有如下几个:

4.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该“标准”“适用于城乡各类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现制现售水以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作者认为,其评价标准应以本标准为底线,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

4.2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2005)

该“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或水源水为原水,经再净化后可供给用户直接饮用的管道直饮水”。现制现售水虽以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自来水为原水,经深度净化处理,但未通过管网系统,并不符合这一定义,故其水质评判不能依据该标准。

4.3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 17324-2003)

该“标准”中“瓶(桶)装饮用纯净水”指:“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料,通过电渗析法、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蒸馏法及其他适当的加工方法制得的,密封于容器中且不含任何添加物可直接饮用的水”。现制现售供水站模式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为原水,经水质处理器(一般通过反渗透、纳滤或超滤工艺)加工制得,密封于饮水桶中且不添加其他物质,消费者购回后可直接饮用。作者认为,现制现售供水站模式可采用本标准

评判,而由居民投币自取的现制现售水则不可采用本“标准”。

4.4 《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 19298-2003)

该“标准”“适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有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不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和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借用《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中相关阐述,作者认为现制现售供水站模式亦可采用本“标准”评判。

4.5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该“规范”“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关于水质的要求是“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性试验采用整机浸泡试验方法。先用纯水注入处理器冲洗,然后注入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后水与原纯水比较,增加量不得超过表1至表5中所列的限值”。而现制现售水机安装好之后,不可能按照该评价规范进行整机浸泡试验。故作者认为,该“规范”应可以评价现制现售水质,深究其评价过程和原理,却是对水质处理器的评价规范,并不是对水质处理器日常出水的评价规范,如果简单以此“规范”中相关指标来评价出水水质,显然不合理。

各地对水质评价标准要求不一,上海、包头市根据水质处理方式的不同,依据《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进行评价。河南省规定水质不得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并且必须符合水质处理器所标志的要求(即与上海、包头规定相同)。河南省洛阳市则进一步提出:出水水质达到《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 4-2005)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标注“直饮水”;未达到直饮水水质标准的,应当在售水机正面醒目位置标注“非直饮水”。凡未对出水水质作标注的,均按照直饮水水质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5 建议和对策

5.1 健全法律法规,形成监管合力

现制现售水作为一种新型的供水方式,未纳入发证管理,入市门槛低,存在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相关法律法规滞后,部门间的监管合力也未能形成,导致无法通过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来有效制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管理办法》仅限于现制现售水机是否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未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从业人员无健康证、水质超标、发生水污染事件等行为,只能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形式进行提醒,起不到真正的威慑作用。应将现制现售水管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通过设置许可准入条件,对市场进行梳理,存优汰劣,保证现制现售水的卫生安全。完善监管法律体系,明确现制现售水供水单位性质,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监管内容,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5.2 加强企业自律,提升行业水平

企业自律是确保现制现售水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进一步强化经营单位自律,提高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能力。现制现售水经营公司多无自我检测能力,或水质自检能力薄弱。自动售水设备缺乏有效维护,一旦设备出现故障,得不到及时处理,势必会影响出水的水质。建议由企业主导,政府、行业支持,制定合理、科学、规范的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责任,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使其正确掌握此类设备的工艺流程、维护方式及消毒周期。经营单位加强自律管理,认真落实设备日常维护和水质自检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予以公示。

5.3 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安全意识

正确的宣传是保证市民合理使用现制现售水的前提,应加强舆论指导,引导市民正确使用现制现售水。如告知市民选择购买的现制现售水机器必须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阅读了解设备的主要功能和水质情况,清楚认识现制现售水不具有任何保健或疾病治疗的作用。自备干净的盛器购买现制现售水,购买的现制现售水不宜放置过久,不提倡直接饮用,确保饮水安全。广泛宣传饮用水卫生知识,增强全民饮用水卫生安全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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